“拒绝酒驾以案促改”剖析材料【3篇】

更新时间:2022-09-01 来源:剖析材料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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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促改”入选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新闻传播中心联合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推出的2020年度十大反腐热词。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拒绝酒驾以案促改”剖析材料【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一】“拒绝酒驾以案促改”剖析材料

6月15日,国网衢州公司召开“酒驾醉驾”警示教育大会,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进一步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和干部员工牢固树立纪法意识,坚决遏制公司系统酒驾醉驾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

4月以来,国网衢州公司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酒驾醉驾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查找干部员工在党纪国法教育、廉洁自律教育、日常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多维度、多举措推进专项工作落实落细。

一是注重教育宣传,国网衢州供电公司结合党史教育,通过警示教育大会、集中学习、主题党日、专题研讨、新媒体等方式,分层分级开展案例警示19次、普法教育18次、纪法学习27次,以案释法,以法明理,大力宣传酒驾醉驾专项整治成效,切实营造严管酒驾醉驾的浓厚氛围,保持高压态势。

二是强化源头防控,该公司压紧压实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对分管部门、领域相关人员就整治酒驾醉驾问题开展谈心228人次,以责任落实确保提醒常在、警钟长鸣。举办驾驶员专题培训,组织全体职工签订《拒绝酒后驾车承诺书》3900份,自觉践行承诺,主动接受组织和他人的监督。

三是建立常态机制,该公司纪委加强与地方执法机关工作衔接,将酒驾醉驾监督检查纳入日常监督范畴,对顶风违纪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公开专项整治举报电话、邮箱,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

国网衢州供电公司始终坚持责任感与紧迫感并举,以高度的政治自觉认真抓好专项整治工作;抓住关键与解决问题并行,以问题为导向,抓好一些关键环节,解决一些突出问题;行动与成效并重,坚持整治工作“一盘棋”,着力形成上下联动、一体推进的良好态势。

下一步,国网衢州供电公司将持续加大对酒驾醉驾问题的查处力度,坚持“严”的主基调,将酒驾醉驾问题监督检查纳入作风建设、日常监督重要内容,依规依纪依法处置问题线索,坚决杜绝“酒驾”“醉驾”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篇二】“拒绝酒驾以案促改”剖析材料

“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在电视上天天看到浙江省禁酒驾代言人小强给我们的温馨提示。“莫与人抢道,别跟车赛跑,赶路不差这几秒。”“超员超速害人害己,遵章守法皆大欢喜。”这样一串串有关交通安全的宣传标语,经常出现在报刊最显眼的版位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每天媒体也对交通安全方面的内容作报道,时刻敲响安全的警钟。

笔者不会驾车,也对这些类广告似乎抱着与我无关的态度。但从去年亲自经历酒后驾驶被查,令笔者吸取了终生的教训。

去年我到一个司机朋友家去窜门,热情的司机朋友和贤惠的司机夫人摆起了饭菜,上起了酒,于是我每人喝下了一瓶啤酒。酒毕饭饱两个小时后,司机朋友接到单位领导打来电话,安排他马上到机场去提货,临走时司机朋友硬是把我叫上车。于是我坐在副驾的位置上,我们就上路了,刚行驶几分钟,有位交警同志为我们行了个礼,司机朋友将车停了下来,交警同志拿着酒精测量仪检测。检测结果酒精度超标,交警叫司机朋友把证件交给他登记后,交警就直接将车开到交警队去了。留给我们只有一张罚款单,上面写道:“罚款五百元,扣12分,三个月内重新参加满分考试”。那次酒驾,我站在人情的份额上给司机朋友捐了几百元,作为小小的同情补助。但那次酒驾的教训在我心中永远留下迁悔的阴影……

交通安全成了每个人茶前饭后的话题。然而,很多关于车祸的故事,百分之八十是由于司机酒后驾车酿出的惨局。

打开网站搜索“酒后驾车”,映入眼窜的是一篇篇关于血案的故事,我们不得不去思考!在平日的生活中,需要我们时时刻刻地牢记:安全从我做起,拒绝酒后驾车!

请记住小强的那句话“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中共党员,国家某行政机关管理局原副局长。

XX年X月X日晚,李某饮酒后驾车到单位取材料,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体内静脉血留存。后经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为/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李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随后,李某被免职。XX年X月X日,某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一千元。李某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处理意见

对李某的上述行为,其所在单位纪委提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本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但考虑到其具有认错态度较好,在问题发生后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党委、纪委主动报告,本人工作表现一贯良好,醉酒驾车未造成不良后果等减轻处分情节,可否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的规定,按程序报中央纪委批准后,在处分幅度以外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经认真研究,我们对本案涉及的两个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醉酒驾车构成犯罪是否一律开除党籍。醉酒驾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恶性事故,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可处拘役,并处罚金。对党员干部触犯刑律应如何给予党政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一是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是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是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本案中,依据上述规定应当给予李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车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二)本案能否适用特殊减轻处分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形,不能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特殊减轻处分规定。因为如果允许此种情形适用特殊减轻处分规定,也就是允许此种情况可以不开除党籍,那么就会与《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的规定产生冲突。而《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内根本大法,是一切党内法规的基本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具体适用不能突破《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因此,对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违纪行为,不能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减轻处分。本案中,对李某的行为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不能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篇三】“拒绝酒驾以案促改”剖析材料

“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在电视上天天看到的温馨提示。“莫与人抢道,别跟车赛跑,赶路不差这几秒。”“超员超速害人害己,遵章守法皆大欢喜。”这样一串串有关交通安全的宣传标语,经常出现在报刊最显眼的版位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每天媒体也对交通安全方面的内容作报道,时刻敲响安全的警钟。

我不会驾车,也对这些类广告似乎抱着与我无关的态度。但从学习了近期县纪委关于对县农机局违规接待、有关人员饮酒驾驶机动车的案例通报后,我对县农机局违规接待,党员干部工作日中午饮酒,被县纠风办查处,令我对酒驾瞩目惊心,也对农机局班子违规接待案例甚为痛惜。体会两点:

1、县纪委三令五申,党员干部禁止工作日饮酒,县农机局置之不理,主要领导不加干涉,任其发展,酒后开车,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追究农机局领导主体责任是必然的。

2、党员干部,无视法令,置若罔闻,酒后驾驶,置法令于不顾,本人受到开除党籍的处理,并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后果不堪回首。

民间有句俗话:无酒不成席。深厚的酒文化,并以敬酒为礼。这是古代文明。当今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今天,酒文化也在发展变化。其实有些驾车者也并非不知酒后驾车的危险,在酒桌上开始也不想喝,往往是经不住劝,然后就渐渐状态,把和他人的安全抛于脑后。侥幸心理依然,有些人还心存怨念:又醉酒,有必要这么严吗,汽车文明缺失,我国的汽车洪流来势汹汹,但汽车文明却滞后,关爱社会、文明开车、礼让行人的道德规范尚未完全形成。从酒后肇事教训来看,人饮酒后驾车,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对光、声刺激反应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也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功能障碍,无法判断距离、速度。驾驶员在饮酒的情况下,前方有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器的动作中间的反应为0.75秒,饮酒后尚能驾车的情况下反应要减慢2-3倍,同速行驶下的制动距离也要延长。资料表明,人呈微醉状开车,其事故的行为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饮酒驾车,是醉酒后驾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严重的。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对视野边沿的危险隐患难以管控。所以,酒驾的危害是无情的,酒驾入刑是必然的,人人都不酒驾,社会更加文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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