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范文汇总四篇

更新时间:2022-11-16 来源:文书合同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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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管理办法范文汇总四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合同管理办法1

  合同管理

  一、 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部门和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除外),应适用本细则。

  四、部门和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合同管理工作。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扰乱公司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

  六、公司合同的管理、承办、审核、履行和档案管理人员等,对合同负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二、 合同管理机构

  一、公司的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综合部门管理、专业职能部门、承办部门和履行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公司行政部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拟订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 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 拟订公司合同范本,并推行使用。

  (四) 参与重大合同、重要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五) 审核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

  (六) 会同合同承办、履行部门参与合同纠纷、案件等处理。

  (七) 对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八) 其他应当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责。

  三、公司应配备专职法律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分公司应指定专人协助专职法律人员进行合同管理工作。专职法律人员应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及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职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分公司指定的协助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法律业务素质。

  四、财务部及各业务部门是合同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参与合同管理,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从各自的职责和专业角度对合同进行专业审核和监督。

  五、合同承办部门是指负责合同的谈判、拟定和签订的部门,其职责是:

  (一) 负责对市场需求进行可靠、合理的预测,对投入产出进行经济、准确的核算。

  (二) 负责对合同相对方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的调查。

  (三) 牵头组织合同的谈判、拟定。

  (四) 提请有关部门审核其承办的合同。

  (五) 依公司相关规定具体负责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六) 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原件移交档案部门存档。

  (七) 在行政部指导下处理合同纠纷。

  (八) 建立本部门的合同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

  (九) 其他应由承办部门承担的职责。

  财务部门负责承办需经过招投标签订的合同,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承办不需要经过招投标的合同和其他业务合同。由公司作为赠予方、赞助方的赠予合同、赞助合同由行政部承办。

  六、合同履行部门是指具体履行合同的部门,其职责是:

  (一)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 负责提请合同承办部门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 在行政部指导下处理合同纠纷案件。

  (四) 在合同审核流程中负责审核将由本部门履行的合同。

  (五) 建立本部门的合同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

  (六) 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原件移交档案部门存档。

  (七) 其他应由承办部门承担的职责。

  三、 合同的管理权限

  一、部门和分公司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所有合同必须以公司名义签订。

  二、 以下合同经公司内部审核以后,由公司统一审核管理:

  (一) 融资借款合同。

  (二) 担保合同。

  (三) 合资合作合同。

  (四) 资本变动合同。

  (五) 对外投资合同。

  (六) 设立新实体合同。

  (七) 需要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种业务合同。

  三、公司拟签订以下合同的,应将草拟的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报公司业务归口部门,按审核流程审核:

  (一) 合同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合同。

  (二) 经营、办公和生产用房的买卖、建设施工、装修、监理及出租(市分公司为出租方)合同。

  (三) 第十四条规定统一由总部管理的合同。

  (四) 各类借贷、设备租赁合同。

  (五) 其他需要公司审核的合同。

  四、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使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合同文本或行政部提供的公司合同范本;没有标准文本或范本的,合同的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数据传输方式订立的合同,应在合同成立后书面确认。

  二、一般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均应使用合同范本(包括国家标准文本和公司范本)。合同承办部门未使用合同范本的,应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由承办人在合同审批表中说明原因。

  合同范本仅对某类合同的一般性条款作出约定,具体条款如标的、规格、数量、履行地点和时间、价款、支付方式、质量技术标准、验收标准、试运行期、保修等条款,由承办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并填写。

  合同的法律性条款包括保密、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合同的生效等,不得做不利于公司的修改。

  承办部门对合同范本进行修改的,必须在审核合同时向审核部门明示。

  三、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开户银行;标的;质量技术标准、规格和数量;价款及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等。

  (一) 其中通信设备买卖或工程合同还应包括包装、运输、保险、安装、初验和终验、技术服务和保修条款;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还应包括知识产权的归属、许可、保护和纠纷的处理条款等。

  (二)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条款:约定诉讼方式的,应尽量约定双方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向我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约定仲裁方式的,应尽量选择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并载明所选仲裁机构的名称。

  (三) 适用法律条款:涉外合同应优先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如对方当事人不同意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应尽量选择适用第三国(地区)法律。

  (四) 文字效力条款:合同文字效力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订立关联交易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遵循有序竞争、同等优先的原则。

  一、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从以下方面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合同内容进行调查和确认:

  (一) 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应合法,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和信用,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合同相对方现时不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对方应具有经年检的合法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应与实际相符;拟订立合同内容应符合合同对方的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资质证书。

  (二) 对方不是法人或拟签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时,还应提供合法、完备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涉及代理的,对方还应提供合法、完备的代理资格证明。

  (三) 项目、工程、设计、设备或软件的技术应先进科学,符合实际使用或应用的要求。质量技术标准、验收标准和技术服务等条款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四) 合同业务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需求,预计可为公司产生较好的收益;合同内容不与相关行业规定矛盾。

  (五) 合同的价款应合理。

  (六) 应适用合同范本;商务条款应合理并符合相关规定。

  (七) 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中标标书内容一致,合同价款应与中标价格一致。

  (八) 合同标的应有项目列支和可研批复;临时性项目和可研未批项目应经分管总经理批示。

  (九) 合同金额应在可研批复额度之内。

  (一十) 建设工程或通信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内容应符合通信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合同对方及其分包方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五、合同谈判由合同承办部门牵头,进行技术、业务支撑、商务、法律论证,提出论证方案,作为谈判的依据。其中重大、重要合同应组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技术、业务支撑、财务、法律等相关人员组成。

  六、合同谈判中,如需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载明保密条款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七、签订合同应当按照第五章规定的审核流程办理。

  八、合同承办和履行部门应确定具体的负责人,负责自合同签订前的意向协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的全过程的工作,合同具体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的法律和业务知识。合同具体负责人在工作中,必须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九、 对外签订合同,一律加盖公司公章,不得使用内部机构章或财务专用章。

  五、合同的审核

  一、签订合同前应严格按照审核流程审核合同。未履行审核程序的合同,除经公司领导事先书面授权外,不得签字盖章,财务部也不予办理结算事宜。

  二、公司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职责分工,高质高效地完成合同审核工作。

  三、审核流程如下(详见附件一):

  (一) 专业审查包括:技术业务部门、计划财务部。

  (二) 综合审查:行政部

  (三) 承办部门按审核意见修改。

  (四) 主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总经理签约或授权。

  对于设备买卖、技术服务、软件、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如不须经过招标、且承办部门不是计划财务部的,应经过财务部的审核;除此之外的其他合同不经过财务部审核。

  四、合同相关技术、业务或支撑部门负责审核的内容是:

  (一) 项目、工程、设备或软件的技术应先进科学,符合实际使用或应用要求。技术或业务条款明确、具体和完备。

  (二) 技术措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

  (三) 通信设备符合选型委员会确定的产品目录。

  (四) 质量技术标准、验收标准和技术服务条款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五) 可以提供技术业务支撑。

  (六) 合同业务应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需求,预计公司将有良好的收益;与相关行业规定不相矛盾。

  (七) 其他应由技术、业务或支撑部门审核的内容。

  上述技术、业务或支撑部门是指以下部门:

  (1) 合同项目所在部门或实际负责合同履行的部门。

  (2) 需要提供业务支撑的部门。

  五、 计划财务部负责审核的内容是:

  (一) 价款、酬金的确定及运输、保险条款应合法、合理、完备。

  (二) 价款的结算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三) 资金、资产的使用效果具有财务可行性。

  六、 行政部负责审核的内容:

  (一) 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 合同内容、形式和程序合法、有效。

  (三) 合同条款具体完备。

  (四) 合同文字表述严密、规范、准确。

  (五) 合同履行了审核程序。

  (六) 其他应由行政部审核的内容。

  七、承办部门提请相关部门审核合同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合同审核表(已印发),写明合同的主要情况,并经承办人和部门领导签字。

  (二) 合同文本和附件,包括电子文本。

  (三) 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 相关的文件、签报和批复等。

  (五)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合同承办部门将上述材料送相关审查部门审核会签。行政部完成审核后,将各审核部门的审查意见退回合同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审核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并经公司领导批准、签字后,送行政部加盖合同专用章。

  九、审核部门领导及具体审核人应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

  十、按照审核流程审核合同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 不涉及电信技术问题、且不需招投标,如广告代理发布合同、宣传品制作合同等,只经过财务部和行政部的审核。

  (二) 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提交给所有可能涉及的技术业务支撑部门,不得规避。

  (三) 专业审查部门(即技术业务支撑部门、计划财务部)应在1个工作日内(重大合同2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在合同审核表中写明审查意见后,送交下一个审查部门。最后一个专业审查部门将合同送交行政部,进行综合审查,行政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重大合同4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在合同审核表中写明审查意见后,交合同承办部门。

  (四) 对于审核意见,合同承办部门没有或部分修改的,在报公司领导审批前,合同承办人必须在合同审批表上 书面注明,否则视为已经全部修改。

  (五) 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正本和合同审核表原件交行政部归档。

  十一、审查部门认为合同对方不完全具备履约能力或资信不明的,承办部门应要求对方就其履约能力提供担保,无可靠担保财产或担保人,不得与之签约。

  十二、合同对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一) 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的。

  (二) 履约能力差或无履约能力的。

  (三) 合同标的价值超过签约当事人固定资产或注册资金的。

  (四) 超出经营范围的。

  (五) 无法人资格未经授权委托的。

  (六) 签约人非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委托的。

  (七) 有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不良、资不抵债,或涉及重大债务纠纷,企业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的。

  (八)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十三、各承办部门使用合同审核表应严格遵守以下条款:

  (一) 部门和分公司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合同审核表的管理。

  (二) 合同审核表由行政部统一印制,按序号段发放给各部门、分公司,并做好记录。

  (三) 合同经办人若需使用合同审核表,需到所在部门确定的合同审核表管理人员处领用。合同审核表管理人员务必做好记录,登记事项必须至少包括领用日期、合同审核表序号、合同名称、领用人签名、使用情况说明等。

  (四) 合同审核表不得涂改。在合同审核的过程中若出现任何审核环节未经审核通过或书写错误,合同经办人均需将合同审核表交回所在部门合同审核表管理人员处,由管理人员销毁并作相应的记录。合同经办人若需修改合同内容后再行审核,需重新领用新的合同审核表。

  (五) 若合同经办人在领用合同审核表后将审核表遗失,需速到各部门合同审核表管理人员处说明情况,并由管理人员作好记录。

  (六) 合同经办人在制作合同时,除在合同名称右下方,合同正文右上方书写“合同编号:”外,还需在“合同编号:”前书写“合同序号:”,并在领用合同审核表后将审核表左上方的红色序号填写在“合同序号:”一栏中。

  (七) 合同经办人在合同审核过程中,若通过正常审核流程,需将合同审核表已正常使用的信息反馈给本部门合同审核表管理人员。

  公司行政部负责合同审核管理的监督和检查。行政部将定期对各部门、分公司的合同审核表使用、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一十、 合同的签约权限

  一、公司合同均由公司总经理或由总经理授权公司副总经理签订,其他人员均无权签订合同。

  二、公司拟签订的以下合同,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总经理签订或由总经理授权签订:

  (一) 合同金额人民币五十万元或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 与其他电信运营商、合作伙伴或重要客户签订的重大业务或合作合同。

  (三) 赠予、赞助合同。

  (四) 其他重大合同。

  一十一、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一、依法生效的合同,应当全面认真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接受合同管理部门对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除公司领导事先授权,合同正式签订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三、合同承办部门和履行部门不是同一部门的,两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交接手续,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沟通。

  四、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合同履行部门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同时通知行政部。合同履行部门应与对方当事人积极协商,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轻公司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五、如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合同履行部门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文书须事先经行政部审核),同时合同履行部门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尽量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用书面形式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六、与合同有关的协议、文本、电报、电传、信件、图表、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和单据、凭证等,均属合同相关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办人应妥善保管并存档。

  七、合同签订后,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由合同履行部门提请合同承办部门将原合同审核表、原合同及拟签订的变更或解除合同一并送原审查部门,按原审核程序审核。但只涉及合同金额变更的,只经过财务部和行政部审核;只涉及技术条款变更的,只经过相关业务或技术部门和行政部审核。

  八、变更、补充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九、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履行部门于十日内将合同正本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资料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存档,履行部门与档案部门应建立书面交接手续。

  十、公司建立合同动态分析制度,承办和履行部门应定期分析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合同履行中的问题,确保合同正常履行。

  一十二、 合同的检查

  一、合同终止后,承办部门及(或)履行部门应做好合同项目的检查验收、合同结算和付款凭证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入帐、工程成本核算和有关资料整理及归档保管工作。

  二、各分公司应建立相应的合同检查和统计制度,定期检查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一十三、 合同的纠纷处理

  一、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a) 协商解决。

  b) 依法提请上级主管机构调解。

  c) 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d) 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二、为避免和减少合同纠纷案件,出现合同争议时应尽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三、合同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以下简称纠纷)时,合同履行部门应立即将纠纷情况报告分管副总经理,同时主动会同行政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案。

  分公司应将发生的纠纷上报公司行政部。

  四、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案应通过公司总经理的批准。行政部负责选聘律师,并办理授权、出庭和相关手续。合同履行部门及(或)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配合行政部法律事务员和外聘律师处理纠纷。

  五、需要行政部协助处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合同履行部门及(或)承办部门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案由、案情的说明及相关证据。

  (二) 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协议、文本、电报、电传、信件、图表、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和单据、凭证等复印件。

  (三) 其他仲裁、诉讼所需的材料。

  六、经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裁决,公司应当执行。

  七、合同纠纷案件结案后,市分公司应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并报省分公司行政部备案;重大合同纠纷案件,自纠纷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尚未解决并将发生坏账报损的,应按财务规定书面上报省分公司。

  合同纠纷案件结案后,有关责任部门和县分公司应就纠纷案件涉及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整改。

  一十四、 合同档案的管理

  一、行政部应建立合同档案,指定专人管理。各部门、县分公司应指定专人配合行政部做好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并规范属于本部门范围的与合同相关的档案资料。

  二、合同档案应包括谈判记录、来往函件、传真、电话记录、电子邮件、图表、声像制品、合同文本、合同审核表及合同履行期间变更、解除手续等资料。

  三、合同应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一章 奖惩

  一、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审批责任制。合同承办、履行、审核的部门和人员,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负有解决、处理的责任。其中,合同承办人和部门审核人是第一责任人,在合同管理方面需承担首要责任。

  二、公司合同管理与绩效考核挂钩,实行加、扣绩效考核分制度,绩效考核分级次分别为1分、3分、5分。公司行政部和人力资源部是合同管理的考核部门。

  三、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规范执行本细则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部门或县级分公司给予表彰并加绩效考核分3分。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为本单位避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个人、部门或县级分公司加绩效考核分5分并给予表彰。

  四、对合同管理混乱、存在纠纷隐患,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个人、部门或县分公司,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给予个人警告和部门绩效考核扣1分的处罚:

  (一) 不按照合同审核流程申请审核,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失职、渎职尚未造成后果的。

  (三) 遗失合同、合同相关资料尚未造成后果的。

  (四) 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二条,尚未造成后果的。

  (五) 其他情况。

  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追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 违反合同审核程序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 对所承办的必备或重要条款未加约定、约定不清或在签订合同时漏填重要内容的。

  (四)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权谋私、泄露商业秘密或玩忽职守的。

  七、合同未签订而提前履行的(公司领导事先授权的除外)或未经授权、越权签订合同,不管是否造成经济损失的,财务部不予支付款项,由公司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合同管理办法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订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签订规范、严谨,合同履行全面、有效,防范和控制法律和相关业务风险,有效维护我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我厅或事业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 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纠纷处理、合同登记归档。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厅长(或事业单位负责人)全面领导本单位合同管理工作,分管厅长(或事业单位分管领导)、有关处室(或事业单位业务部门)按照岗位和部门分工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一)厅机关各处室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合同承办机构)负责合同订立的调查、谈判、起草,汇报或签署、合同履行、合同保管;

  (二)厅办公室负责对厅机关合同进行连续编号、登记、归档。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合同的连续编号、登记、归档;

  (三)厅财务处、事业单位财务科(以下统称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办理价款结算。

  第六条 厅长或事业单位负责人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以厅名义订立的合同由厅长或授权的分管副厅长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合同订立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厅机关或事业单位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八条 合同订立包括:合同调查、谈判、拟定、审核、签署等环节。

  第九条 拟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在厅或事业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额度之内,事先须经分管厅长批准。

  第十条     合同调查。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机构应充分了解

  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等有关内容,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在招标环节调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资信情况等。

  第十一条 合同谈判。合同承办机构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谈判方式。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合同拟定。合同承办机构应根据协商、谈判的结果,拟定合同文本:

  (一)合同文本原则上由合同承办机构起草,由对方起草的合同,合同承办机构应认真审查,有不同意见,应与对方主动开展协商;

  (二)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以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应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三)合同条款应内容完整,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避免出现重大疏漏。主要包括:合同标的、内容、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合同价款及价款支付方式,服务进度,交货时间、地点、方式,验收标准,售后服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办法,合同变更或解除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合同审核:

  (一)合同文本拟定完成后,合同承办机构应征求厅法律顾问意见。

  对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文本,合同承办机构应会同法规、财务等相关处室、单位进行联合审核。

  第十四条 合同批准。拟定的合同文本经审核论证后报厅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厅长批准。

  第十五条 合同的签署:

  (一)经批准同意签订的合同,应由厅或事业单位与对方当事人正式签署合同。以厅名义签订的合同,应由厅长或授权的分管副厅长在合同上签字并盖厅公章后生效。以事业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事业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合同,下级单位或个人不得签署,严禁超越权限签署合同;

  (三)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四)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之后方可生效的合同,应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合同签署至少一式4份。厅机关合同:厅办公室存档1份;合同承办机构存档1份;财务部门(涉及财务资金使用的合同)留存1份;对方单位1份。

                  第四章合同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机构应对合同履行负责。合同承办机构应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和验收,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及时上报,经厅领导批准后依法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涉及财务资金使用的合同,合同承办机构应向财务部门及时报告合同履行进度,便于财务部门做出资金安排。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机构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收集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合同价款结算。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

      (一)合同承办机构应当提交合同、发票、验收单及其他相关资料送财务部门审核;

      (二)经财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程序报厅领导审核;

  (三)厅领导审核同意后,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

  (四)合同到期时,应及时与对方办理相关清结手续。

  第五章合同变更、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

      (一)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办机构应履行与合同订立相同的审核审批程序;

      (二)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办机构应经批准及时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办机构应报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合同承办机构应及时上报,并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厅或事业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合同承办机构应向分管厅长、厅长报告,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采取应对措施解决;

      (三)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不得向合同对方做出实质性承诺。

  第六章合同登记归档

  第二十三条 厅办公室应对厅机关对外签订的合同进行连续编号、登记、归档;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合同的连续编号、登记、归档。

  合同承办机构应建立合同登记簿,对本机构合同进行登记

  和归档,并妥善保管;涉及财务资金使用的合同送财务部门作为资金支付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泄露合同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综合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办法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与教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学校根据合同类型分类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细则,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学校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或按规定可以不订立书面合同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根据学校安排,参与重大合同的洽谈、起草、修订等工作;

  (四)根据学校安排,对重大合同进行法律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提示法律风险;

  (五)督促合同履行和协助合同纠纷处理;

  (六)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授权以下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对履行过程进行监督。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地合作、对口支援、法律事务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党委组织部:负责由其组织的干部培训、扶贫开发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三)党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广告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四)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事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五)教务处:负责本科人才培养与本科教学实习基地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六)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教育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七)科学技术处:负责自然科学类纵向、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让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八)社会科学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含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科研成果转化),以及对外科研合作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九)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中外合作办学办公室:负责各类中外合作办学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一)公共关系处:负责各类捐赠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二)保卫处:负责校园安全管理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各类仪器设备(含电梯等特种设备)和材料的购置、维修维护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四)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含银行账户及其相关业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五)审计处:负责审计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六)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大型维修项目(含古建、大型公共建筑整体性维修)合同及其配套合同,以及学校安排的其他建设或维修项目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七)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管理、资产租赁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八)后勤处:负责后勤事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九)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非学历继续教育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十)图书馆:负责各类书刊资源的采购、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十一)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负责信息网络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十二)招标中心:负责与招标工作等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十三)出版合同以经费来源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

  (二十四)其他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由学校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涉及两个或以上部门的,各部门均应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涉及大学城校区管理的合同,由大学城校区管委会与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如学校对校内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进行职责调整,按调整后的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第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送审、履行、备案及存档等工作,对所签合同的可行性、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

  (二)负责审查合同标的的真实性;

  (三)负责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包括但不限于:

  1. 合同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

  2. 合同对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质,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审查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签约资格证明,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载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及期限)等;

  4. 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合同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5. 必要时,可以要求合同对方提供履约担保。

  合同承办单位应审查、核实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将上述资料连同合同文件一并保存。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

  如归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四)负责合同的洽谈和起草,负责对合同条款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确认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学校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与招投标或协商谈判内容一致,条款表述核对无误。确认合同款项有相应的经费来源和经费支出预算;

  (五)负责将合同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查;

  (六)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登记或备案手续;

  (七)负责具体履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处理合同纠纷;

  (八)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九)其他有关合同事务。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合同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后,以“华南理工大学”的名义签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校内单位、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不得签订经济担保合同,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签订投资合同和借贷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语言应准确、严谨、简练。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进行解释,涉及数字、日期时应注明是否包含本数,涉及金额的数字应同时注明大写。

  第十三条  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标的(包括种类、数量、质量等要求);

  (三)价款及其支付(包括计算方法、支付进度、结算方式等);

  (四)履行期限、进度要求、地点和方式;

  (五)验收标准及方法;

  (六)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其他根据合同实际情况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名词和术语的解释、风险的承担、知识产权归属、收益的分成、保修、保密、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条件等);

  (九)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第十四条  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选用,但需要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填写。国家或行业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单位归口管理合同的模板,经学校办公室、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合同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六条  填写合同不得留空,对于协商过程中未达成一致的合同模板条款,应当删除,或填写“无”或以“/”标示。严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合同的末页应当载有合同正文条款,并在正文结束之处标明“下无正文”字样。如合同末页无正文条款的,则应标明“此页无正文,为XX合同签字盖章页”字样,以示末页仅为签字盖章页。

  第十七条  设备清单、工程量清单、预算单(书)等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替代合同。

  第十八条  学校合同分为重大合同与一般合同。合同涉及以下事项的,为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合同:

  1. 合作办学合同;

  2. 对外投资合同;

  3. 合同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含一千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合同,或合同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含二百万元)的维修项目合同;

  4. 大型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合同;

  5. 综合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第十九条  学校对重大合同实行会审制度,由合同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会审。需要参与会审的部门可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由学校办公室确定。

  第二十条  一般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但合同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同时送其他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合同审查部门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合同审查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而未出具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审查。

  第二十三条  合同送审时,承办单位一般应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一)经承办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同意报送的“华南理工大学合同审批表”(见附件);

  (二)订立合同的依据,如有关会议纪要、公文、批示、中标通知书等;

  (三)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四)价款确立的依据;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如归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或学校规定,合同签订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应当按规定办理。需要进行招标或竞价的项目,应在按规定进行招标或竞价后正式签订合同。需要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中“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部分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查程序预先审查通过。

  第二十五条  涉及学校重大利益或涉及学校发展重大事项的合同,由校长直接签署。除校长直接签署的合同外,学校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重大合同,授权承办单位负责人签署一般合同。学校另有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被授权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签署合同。未经校长书面同意,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利转授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类合同用印,应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华南理工大学”公章。合同专用章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刻制,分部门保管和使用:

  科技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科研合同,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基建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基建处归口管理的合同,由基建处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购置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仪器设备和材料采购的合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后勤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后勤处归口管理的合同,由后勤处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其他合同一般应加盖华南理工大学合同专用章。华南理工大学合同专用章由学校办公室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可设立除上述合同专用章之外的其他专门用于某类合同的专用章,其保管和使用部门由学校办公室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合同专用章保管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印章,并向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敦促对方积极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三十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承办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告,并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手续,将损失降到最低。

  第三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确需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择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引致诉讼或仲裁的,承办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积极收集证据。 

  第五章合同备案及归档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三十五条  合同事项办理完毕之前,承办单位应负责连续收集和保管有关材料,并注意做好文字记录或形成书面材料。对于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方当事人资质材料、校内审查文件、会议纪要、交货凭证、验收文件、往来函件、数据电文等与合同有关的材料,均应妥善加以收集和保管,并作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与合同一并备案、存档,不得遗弃、丢失和损毁。

  第三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单位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一份合同原件进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制作合同管理情况汇总表,并于每年年底报送学校办公室。

  建立合同连续编号制度。由归口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则对合同进行编号:二级单位发文代字+“合同”字样+4位数年份+4位数流水号。

  第三十八条  合同档案应当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其他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授权期限终止后订立合同的;

  (二)违反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或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签订合同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虚构事实签订合同的;

  (四)与合同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擅自销毁或涂改合同的;

  (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学校合同秘密的;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9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合同管理办法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的合同行为,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合意法律文件(包括意向书、承诺书、确认书、合同的认可,以下简称合同),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签订合同应当确定承包部门、承包人及其主体负责人,积极履行以下合同的管理责任

  (一)负责提交合同项目,调查合同对象的主体资格、信用和履约能力等情况。

  (二)组织合同项目的谈判和谈判。

  (三)申请授权委托。

  (四)起草合同文本。

  (五)负责合同提交审查、备案。

  (六)负责合同和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备案。

  (七)负责处理合同变更、解除和纠纷。

  (八)合同涉及政府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是合同制定的。

  第四条,在签订合同之前,承包部门应对合同对用进行初步调查,审查对方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信息、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是否合法,审查对方民事行为能力、资产、资产、

  第五条,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签订合同,必须书面形式,可以参考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七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数量、质量。

(四)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八)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十)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八条  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单位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约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单位作为合同保证人。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九条  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 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优先选择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和仲裁规则。

(二)合同涉及政府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按照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合同、协议的印章加盖

(一)单位订立的合同、协议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按第二条、第五条办理。单位组织的会议、培训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

 (二)处室订立合同、协议。

1.在单位集中组织招标的定点机构下续的合同协议签订时,可由承办处室加盖部门处室公章;

2.在政府采购目录内已由政府集中采购的定点单位且金额在五万元内的下续合同协议可由承办处室加盖处室公章;

3.在单位年度预算中明确具有连续性并以处室组织的会议、培训、集训合同协议事项,加盖部门、处室公章。

第三章 合同送审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拟签订日期前5日内将合同拟订文本等相关资料送交办公室审查。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报送审查时,应当填写合同审批表,同时一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合同草拟文本(含电子版);

(二)合同主体资格、资信证明及履约能力材料;

(三)依法需要论证、评估、审批的材料;

(四)对合同条款内各方的特别义务或义务不对等内容的书面说明材料。

(五)通过招投标产生的合同应提供招投标文件及工作台账,作为办公室合同审核依据。

第十三条 办公室就合同有关问题向合同承办部门提出询问的,承办部门应当即时回复;不能即时回复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款,产生一切法律后果由签订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人及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一)未经审查即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即签订合同的;

(三)经审查后,对未提出修改意见的条款进行私自修改后签订合同的;

(四)订立的合同未经加盖骑缝章的。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及时收集、立卷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协议、依法不再履行的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合同相对方身份证复印件或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四)合同订立双方洽谈的主要情况(记录),对方的执照、资质、资信、证书、委托书等资格证明文件;.

(五)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等文件资料;

(六)价款或酬金计算依据、预算资料等;

(七)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等;

(八)来往电函、会谈纪要;

(九)合同审批表;

(十)法院的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

(十一)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十六条  合同承办人在对合同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过程中,应审查各类合同是否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经过了相应的审核、批准环节。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做好合同档案的使用登记工作,充分发挥合同档案在单位合同检查、清查、合同损失调查、合同项下的资产利用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人应协助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做好合同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移交合同签订、履行及争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合同履行的期限、标的额、标的物的性质、合同重要程度、合同的风险层级等因素,确定合同档案的存放保管期限。

第二十条  合同档案保管情况列入档案管理年度检查范围。

第二十一条  合同档案的归档文件整理方法参照单位文书档案整理方法。

第五章 风险预警

第二十二条  合同订立后,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并负责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应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如发现对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相对方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一般合同风险由承办部门自行负责处置。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部门发现对方严重违约,或者发生合同变更、合同转让等异常情形,可能影响实现合同目的或者产生其他重大法律风险时,应当进行合同风险预警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风险,承办部门应当向办公室、单位领导进行报告:

(一)合同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二)订立合同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

(三)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发生预期违约、届期违约、或者根本违约情形的;

(四) 收到对方的催告、异议、律师函或涉及法律问题的通知的;

(五)合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六)合同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七)合同一方丧失商业信誉;

(八)合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它情形;

(九)发生重大情势变更事项的;

(十)出现不可抗力情形的;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风险预警的重大情形。

第二十六条  合同风险预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争议合同文本及相关补充协议;

(二)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的说明;

(三)合同风险的主要内容及我方初步处理预案;

(四)需要论证的问题明细;

(五)证据材料及清单;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风险预警报告提出法律意见。对特别重大的合同风险预警报告,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召开论证会的时间不包括在3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八条  对需要聘请律师参与处理合同风险或非诉讼合同谈判的,由办公室根据情况委派专业律师。

第二十九条  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风险,承办部门应当向单位领导汇报。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釆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争议,仅指承办部门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经过协商无法解决,需要进入或已经进入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的合同争议。

第三十二条  发生合同争议需要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将有关情况向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三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1日内,向办公室报告并提交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订立部门应按下列要求收集处理合同争议的证据资料,为进行仲裁或诉讼做好必要准备:

(一)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资料等;

(二)有关票据、票证;

(三)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需要聘请律师参与合同争议处理的,办公室应根据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委派专业律师。

第三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配合律师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做好出庭准备。

第三十八条  办公室对被委托律师参与诉讼、仲裁的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律师法律服务质量。

第三十九条  承办部门对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办公室,以及时釆取处理措施。

第四十条  承办部门在合同争议处理完毕后,应当在5日内将解决合同争议形成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归档,并将一份副本或复印件送交办公室。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如本规定与国家和地方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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