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靠企吃企警示录心得体会(合集5篇)

更新时间:2022-11-07 来源:心得体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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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一种产生感想之后写下的文字,主要作用是用来记录自己的所思所感,是一种读书和学习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文字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央企业靠企吃企警示录心得体会(合集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一】中央企业靠企吃企警示录心得体会

1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3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4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5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6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7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8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9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0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1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3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14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1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16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17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

18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19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21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2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2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2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25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6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27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28中国一重集团有限公司

29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0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31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32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33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34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35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36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37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38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39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

40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41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

42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43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44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45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6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47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48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

49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50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51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52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3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54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55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56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

57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58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59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60中国盐业有限公司

61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62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63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64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65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有限公司

66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67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

68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

69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70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

71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2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73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正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74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75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

76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

77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78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79中国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80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81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82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83中国民航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84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

85中国航空器材集团有限公司

86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87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88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89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90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91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

92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

93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94中国西电集团有限公司

95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96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篇二】中央企业靠企吃企警示录心得体会

待集团公司及拟划转的3家企业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完成后,集团公司将在国资委党委领导下,召开党员干部会议,研究集团党委组建的相关事宜。计划完成召开党委换届选举大会,完成集团党委组建工作,进一步划分基层党组织,健全和完善集团及子公司党支部的建设。

XX集团在组建党委后,将持续按照上级党委工作安排部署,认真开展好本集团的党建和意识形态领域的工作。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展“两学一做”教育活动,以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基层党组织凝聚力,着力抓好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一、 强化党委组织建设

1、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建设一支高质量的党员队伍。发挥党小组作用,带领党员群众整体素质的提高,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加强党员发展工作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工作。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重点突出,措施到位。党委每半年至少研究一次党员发展工作,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工作。发展新党员做到材料手续齐全,符合发展程序,并实行票决制、公示制。

3、认真做好民主评议和组织生活会工作。严格按照组织部相关文件,开展好党委、党员民主双评议工作。针对评议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支部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修改年度工作目标。安排一次组织生活会,在确定好会议主题后,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努力方向。

4、严格会议制度,推行党务公开。坚持“三会一课” 制度,党委委员会每月开会研究各支部主要工作,部署下月工作。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以学习和开展活动为主,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按照规定应予公开的党务工作内容,全部于公告栏进行公示,如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党费缴纳情况等。

二、抓好政治思想教育增强党员素质

切实加强党支部的理论水平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高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支部班子是基层党支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领导机构,对支部建设的方向起领导性和决定性作用,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首先要加强自身的学习,带动广大党员主动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高度和认知水平,时刻走在基层员工的前面,同时要全面正确理解和掌握党在新时期新阶段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坚决服从公司上级党委的领导和决定,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和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的重大作用,主动承担重大疑难工作为基层党员做好表率作用。深入了解基层员工的心声,广泛收集群众对支部发展的意见和建议,起到正向引导的作用,在一线工作中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支部的先进性模范性和战斗堡垒作用。

三、强化党员队伍思想建设

1、加强学习教育,提升党员队伍整体素质。深入学习以下几方面内容:十九大新修改的党章,党规及党的大政方针及各类文件精神的学习和传达。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每月组织集中学习不少于一次,全年累计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2次,个人自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强化联系机制,提升党员队伍向心力,继续实行谈心谈话制度。本着平等、诚恳、求实、与人为善、实效的原则,党员领导干部全年与全体党员谈心不少于两次。实施党员思想汇报及分析制度。各党员全年向党委汇报思想一次,详细汇报个人的学习、工作、生活、廉政等各方面情况。党委全年对全体党员进行两次思想状况分析,了解党员的真实想法,把握党员的思想动态,增强思想道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 强化意识形态、工作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

1、开展本单位贫困职工的扶贫工作,为职工群众办实事活动,打好扶贫攻坚战。

2、狠抓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职责,细化工作分工。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行为规范,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19年继续抓意识形态、廉政教育,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六条禁令,注重实效和落实。

【篇三】中央企业靠企吃企警示录心得体会

1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北京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2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3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4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5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6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7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8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9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10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1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1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13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14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15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16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实业 广州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17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北京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18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19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20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21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22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23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2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2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26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27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长春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28 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武汉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29 中国一重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齐齐哈尔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30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北京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31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哈尔滨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32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成都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33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鞍山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34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上海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35 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北京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36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上海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37 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北京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38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上海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39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广州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40 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北京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41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42 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43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44 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45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46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47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香港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48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49 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50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实业 上海 国务院国资委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51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北京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52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53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54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55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56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57 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58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59 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60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61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62 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63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64 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65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66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67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68 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69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70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71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72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73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74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75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76 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77 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78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79 中国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80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81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82 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83中国民航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84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85中国航空器材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86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87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88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89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90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深圳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91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大连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92 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深圳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93 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澳门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94 中国西电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西安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95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北京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96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97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 国务院国资委 一般中央企业

98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金融 国务院 中管金融企业

99 国家开发银行 金融 财政部 中管金融企业

100 中国进出口银行 金融 财政部 中管金融企业

101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金融 财政部 中管金融企业

10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 财政部 中管金融企业

10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 财政部 中管金融企业

10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 财政部 中管金融企业

10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 财政部 中管金融企业

10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 上海 财政部 中管金融企业

107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金融 北京 财政部 中管金融企业

108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 财政部 中管金融企业

109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金融 财政部 中管金融企业

110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 金融 财政部 中管金融企业

111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 财政部 一般中央企业

112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金融 财政部 中管金融企业

113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金融 财政部 中管金融企业

114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金融 财政部 一般中央企业

115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 财政部 一般中央企业

116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 财政部 一般中央企业

117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 财政部 一般中央企业

118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 财政部 一般中央企业

119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金融 财政部 一般中央企业

12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金融 财政部 一般中央企业

12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金融 财政部 一般中央企业

122 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文化 财政部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123中国对外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文化 财政部 一般中央企业

124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文化 财政部 一般中央企业

125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 财政部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126 中国烟草总公司 行政 财政部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127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 财政部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128中国南水北调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 水利部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篇四】中央企业靠企吃企警示录心得体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标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十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党群工作相关的经历;

(二)提拔担任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担任总会计师的,还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职称;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八年。

第六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面向海外招聘人才,根据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实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职位禁入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数和任期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党组)按照党章、《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履行职责,形成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 根据中央企业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党组)职数。

中央企业董事会职数为七人至十三人,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至二人。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经理班子职数根据公司章程确定,为四人至七人。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经理班子职数为五人至八人。

中央企业党委常委(党组成员)职数为五人至九人;设书记一人,党委可以设副书记一人至二人,党组在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一人;设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一人。

第十条 中央企业党委常委(党组成员)与董事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党委(党组)书记和董事长可以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总经理任期由董事会确定,每届任期三年;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

(三)中央企业党委,每届任期五年。

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选拔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进行。其中,对经理班子成员的选拔应当逐步加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力度。

第十三条 任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

(一)对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聘任制或者选任制;

(二)对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经理班子人选经组织考察、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同意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三)对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者聘任制;

(四)对党委(党组)班子成员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者委任制。

第十四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以下简称中央组织部)、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按照管理权限、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考察、任免等事项。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沟通酝酿;

(二)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公示;

(三)组织考察;

(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五)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六)讨论决定;

(七)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面向社会公布招聘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四)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或者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

(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七)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八)讨论决定;

(九)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本企业范围内公布竞争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四)民主测评;

(五)根据测试和民主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六)组织考察;

(七)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八)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九)讨论决定;

(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民主测评也可以在测试之前进行。对民主测评得分过低的人员,应当取消其参加竞争上岗的资格。

第十八条 在中央企业内部选拔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作为有关人选是否列为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民主推荐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九条 选拔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全面考察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要重视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对象人数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条 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选拔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构、国务院派驻中央企业监事会主席和协管方的意见;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和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担任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试任职务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中央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的,须按照管理权限向中央组织部或者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任前备案。未经同意,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中介机构兼职。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分为任期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评价。第二十六条 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要突出考核评价其经营业绩以及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等方面的情况。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主要考核评价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价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层分类考核评价,综合运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二十九条 考核评价结果经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审定后,向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

第三十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中央企业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激励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

第三十二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三部分构成,以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为主。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复后实施。除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核同意外,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任何收入,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奖金等任何报酬。国务院国资委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审核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汇总报告国务院,同时抄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第三十四条 对作出特殊重大贡献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要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严格自律。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坚持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评价、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实施。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监察机构和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及其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涉及中央管理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按照中央有关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查处。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派驻中央企业的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 例》的规定,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在离任、任期届满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条 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作用,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职工代表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制度。涉及改制、重组、破产、关闭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企业在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实行中央企业党员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要依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中央企业党员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向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需要报告有关事项的,应当报告。

第四十二条 实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具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按照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制度。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信、业务招待、差旅、考察培训等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应当明确标准,制订预算方案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后实施,年终将执行情况报国务院国资委,并接受职工民主监督。涉及中央管理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同时抄送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建立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七)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八)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恤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九)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明显损害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董事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 职业发展

第四十五条 适应中央企业领导人才成长规律,结合企业实际,加强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及其后备人员的教育培养和实践锻炼。

第四十六条 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实行分类培训、综合培养,重点提高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学习能力、领导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在一个任期内应当参加累计不少于两个月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开展有利于职业发展的在职自学和自主选学。

第四十八条 建立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学习培训档案,将学习培训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完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制度。对需要重点培养和因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需要回避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应当予以交流。交流可以在企业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

第五十条 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建设。明确后备人员的发展方向,制定培养计划,按照培养为主、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合理、结构科学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

第五+一条 推选和确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员,应当扩大视野、拓宽渠道、坚持条件、发扬民主、严格考察,经企业党委(党组)讨论后,分别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审定。

第五十二条 有计划地选派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及其后备人员到党政机关和国家重点工程以及情况复杂、困难较多的企业任职。

第五十三条 关注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企业努力工作的优秀人才,注意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人才。

第八章 退出

第五十四条 健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完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解聘)、撤职、辞职、退休制度。

第五十五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解聘)或者撤职:

(一)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

(二)在任期(年度)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未达到称职的;

(三)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四)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五十六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全面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任期内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

(二)国务院国资委确定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或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连续两年未完成,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

(三)因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严重不实的。

第五十七条 实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答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引答辞职是指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引答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五十八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五十九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自愿辞职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达到任职年龄界限、不再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其在下属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也应当一并免除。

第六十一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所出资的企业担任任何领导职务;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因工作需要在其他企业担任职务的,一应当事先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报批。

第六十二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对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由国务院国资委推荐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涉及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选聘和考核评价工作,按照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开展董事会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中央企业靠企吃企警示录心得体会

2022年,党建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搭台唱戏,坚持以人为本、真抓实干,以“党建工作先导工程活动为载体,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聪明才智,着力加强“三个文明建设,为提高经济效益提供坚强有(车间工作计划)力的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促使党员更有影响力。

根据交通系统党建工作要点的要求,公司党建工作将紧扣工程建设年度工作目标,切实找准党建工作与工程建设工作的结合点,引导广大党员在保持党的先进性上提高新水平,打造党建工作新亮点。在新的一年里,党总支将认真组织党员紧密联系实际,创新工作举措,通过强化党性观念教育,开展“学知识,强素质读书竞赛活动,不断激发了广大党员履岗内在动力,达到坚定信念靠得住,服务大局有作为,竭重服务重实效,心系职工零距离,廉洁自律形象好,敬业奉献争一流。以加强和改进党支部建设为切入点,围绕工程建设,把基层党支部建在项目上,充分发挥党支部建设的辐射作用。所属各支部书记要勇挑重担,做“勤学习、懂政治、会协调、有思想、善工作的‘领头雁’,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努力提高全体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在党建活动中要切合实际,按照富有时代性、体现实践性的要求,开阔思路,丰富内涵,拓宽领域,提高交通,不断提升党建工作的创新能力。在党员管理教育中,积极探索机制创新。严格执行和改进“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党风教育,力求党建教育工作在提高效果上下功夫,形成工作合力,树立良好交建的形象。

二、围绕工程建设重点,开展岗位创优争一流活动。

按照局“学知识、强素质的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引导广大党员开展“读书竞赛活动。使“先导工程建设进一步深化。围绕工程建设的难点、重点,发挥“党建工作先导工程和党员岗位创优争一流的爱岗敬业带头作用,引领党员立足本职,争做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格体系的模范、共产主义理想的坚定信仰者、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通过比思想、比工作、比贡献,使广大党员更好地体现“五个带头,即政治下带好头,事业发展上带好头,服务大局上带好头,廉洁自律上带好头,在团结上带好头,一句话用党员的先进性,促进任务的完成,通过激发党员活力,履岗尽责,永葆先进性活动。在学习中根据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别干部、职工的特点和工作需要,坚持“固本强基强化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切实履行教育、管理、协调、监督等职责,并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新的业务知识、政策法规和工作方法,使广大党员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能手。同时建立一支思想好、责任心强、业务精、素质高的干部队伍和技工队伍。公司党总支将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谈心活动,及时交流思想和看法,把公司班子建设成坚强有力的指挥系统,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号召力、影响力、凝聚力。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创建文明单位。

四、抓好廉政建设,实施厂务公开。

根据局党组关于以预防监督为重点,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在工程建设上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共廉活动,不断提高党风廉政建设上水平。企业搞好廉政建设,将从加强党章学习和法纪教育抓起,推进“八荣八耻教育为核心,推行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公司将采取专题学习、组织观看廉政教育影视、反而典型现身说法等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政教育。在内部管理上推行“阳光工程,推介厂务公司制度,在工程上继续和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廉政建设专题讲座,签订预防职务犯罪责任状,把组织领导、责任分解、责任追究落实到位,对廉政建设公司领导要自觉地经常对照检查,主动接受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五、以凝聚人心为着力点,积极抓好工会、共青团组织建设围绕中心工作,针对在新的形势下员工思想特点,深化思想政治建设。

思想政治教育要与业务知识的学习紧密结合,不断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工会工作要在维护职能、突出监督服务上下功夫。通过寓教于乐等形式陶冶员工情操,加强工会班组建设,搞好民主管理,深入开展争创“创新班组活动,把主题教育,读书竞赛、岗位练兵、素质拓展作为青工成长实践锻炼的平台。鼓励有志者积极向局有关部门投稿,年终施行有赏奖励。注重创新形式和内容,创设活动载体,采取多种形式与方法活跃工作气氛,做到中心工作在哪里,党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作用就延伸到哪里,有效地增强党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大力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开展各类有益的活动,不断丰富干部职工业务的生活,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为了维护好社会稳定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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