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社会救助工作总结【3篇】

更新时间:2024-02-09 来源:工作总结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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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工作,是指根据对组织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的分析,提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要达到的组织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途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24年社会救助工作总结【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4年社会救助工作总结篇1

2021年以来,在省救助处的大力支持和市民政局正确指导下,仙桃市社会救助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扎实履职尽责,用心用情抓好社会救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切实做到了难有所帮、困有所助、应助尽助。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强化政治引领,确保队伍“学”起来一是狠抓学习提认识。制定《仙桃市社会救助局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支部主题党日,采取原原本本学、突出重点学、举办读书班等方式,每月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开展学习,引导全体党员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进一步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上半年集中学习20次,上党课3次。二是狠抓培训强业务。4月29日,组织全市各镇(办)民政办公室主任、低保专干及社会救助局全体干部职工对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办结时限、收入核算等进行系统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解决日常工作中常见疑点、难点,为更好地服务基层群众提供有力保障。三是狠抓管理转作风。制定《仙桃市社会救助作风整顿提升工作方案》,深入开展作风整顿提升活动,从严教育、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坚决反对“四风”问题,密切联系群众,做到在感情上贴近群众,在行动上深入群众,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二)实施温暖救助,确保暖心“立”起来一是秉持共享理念,推动救助标准不断提升。始终将提升困难群众保障水平放在重要位置,大力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将农村低保由5500元/人·年提高到5800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9900元/人·年提高到10200元/人·年。二是深化体制改革,审批效能持续优化。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契机,规范社会救助运行机制,将对象申请、信息比对、民主评议、镇办审核、公开公示、市局审批等环节按最低工作日标准压减服务时限,从设定办结时限47天缩减至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通过缩短审批时间、优化救助流程,更加精准及时救助城乡困难群众。三是深入走访慰问,访民解困有序推进。借助党史学习教育有利契机,组建走访慰问小组4个,按每户300元标准,对全市16个镇(办),79个村(社区)的258户困难群众进行全面走访慰问,累计发放慰问金77400元。同时收集困难群众“微心愿”20余件,协调解决15件。四是多点联结借力,宣传氛围铺天盖地。以优化营商环境和创建文明城市为切入点,利用政府官网、两微一端、电台等主流媒体,定期推送相关救助政策信息,发放政策宣传单5000余份,救助政策宣传力度持续加大,基层群众对于救助政策的知晓率、满意度得到显著提升。

(三)巩固专项治理,确保民生保障“强”起来一是全面做好专项治理提升工作。结合巩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成果要求,采取“见人、见证、见折(卡)”方式,对在册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开展年度核查,对潜在救助对象及大数据问题线索进行梳理排查,确保对象认定精准。通过开展年度核查,对全市7652名未纳入低保建档立卡脱贫困户建立信息台账;对低保对象中917名重病人员和4213名重残人员建立“一对一”帮扶人信息台账;对2682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建立联系帮扶人(照料护理人)信息台账;对899名生活不能自理低保对象建立了卡折委托代管人联系台账,为精准实施救助夯实了基础。二是有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强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联合市乡村振兴局开展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回头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帮扶范围;强化预警监测,建立与残联、医保、乡村振兴等部门常态化联动机制,依托各地低保专干、村(社区)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对民政部反馈的846名脱贫不稳定人口、1440名边缘易致贫人口和市乡村振兴局反馈的22名易返贫致贫风险人口开展实时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对象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保障范围。目前已纳入农村低保872人,农村特困供养2人。三是全面提升低保动态管理水平。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对全市低保和特困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城乡困难群众都能享受惠民政策。今年1至11月,新增城乡低保1015户1351人、取消2829户4075人,新增城乡特困189人、取消229人,累计发放各类救助资金16939万元。四是有效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作用。针对因疫情因汛情等突发事件造成的生活困难群众,积极开展先行救助行动,今年1至11月实施临时救助4489人次,发放救助资金530万元,切实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

(四)完善救助体系,确保为民服务“实”起来一是救助制度再完善。拟出台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施办法,推动社会救助向支出型贫困家庭延伸,确保支出型贫困家庭能足额享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惠民政策,让困难群众充分享有救助政策叠加效益。探索建立社会救助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对象实行告知承诺制,将证明事项减少至3项,推动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流程更简、服务更优,切实实现让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无需开证明”。二是协调机制再健全。将机构改革后新组成的医疗保障、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纳入到成员单位,加强部门联动、政策衔接、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实现长效利民、长久惠民的服务格局。三是购买服务再拓展。在原有基础上,今年又投入95万元,探索引进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干河等4个镇(办)开展城乡低保对象家计调查,在剅河镇开展城乡特困人员关爱服务试点,通过购买服务有效提高了救助准度和服务精度。

二、下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创新社会救助体制机制为突破口,全面打造城乡统筹衔接、政策互补、高效便捷的多层次综合救助格局,有效提高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性、系统性和有效性,切实保障好基本民生底线。

2.进一步完善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全面加强多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全面完善全市困难群众基本信息数据库,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等领域为重点,全面推动更多高频民生事项“一网通办、掌上办、指尖办、全程网办”。

3.进一步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严格贯彻落实上级“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的政策要求,全力保障好符合救助条件的脱贫人口基本生活,确保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政策总体稳定,实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2024年社会救助工作总结篇2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下发后,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成立了以局党委副书记杨玲同志为组长,局直各单位一把手为成员的市交通局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市交通系统社会救助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二、结合交通工作实际,找准切入点

1、对下岗工人再就业实行减免收费的优惠政策,凡持有下岗证明从事道路运输的业户,可享有减免运输费的规定,XX年对30多户下岗职工减免运输管理费3万余元。

2、对市区内1000余台农用三轮、四轮车免收了运输管理费,今年7月份起又免收了1吨以下四轮拖拉机的养路费,合计免征80余万元。

3、免征了出租的运管费及城区内运营的出租车免征客运附加费,跨出城区的出租车客运附加费减半征收,共免征近500余万元。

4、从事个体客、货车辆参加准驾的人员,可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享受减免驾驶员培训费10%的优惠。XX年减征、免征各种费用近600余万元。

三、多措并举,大力开展扶弱济困送温暖活动

建立健全"送温暖"工作机制。市交通局及其所属各单位均建立了困难职工预警预报机制和特困职工,对特困职工进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他们的生活状况和思想状况。深入开展帮扶和送温暖活动。XX年元旦期间,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范向东同志和党委副书记杨玲同志亲自带队慰问了我局下派帮扶村--马楼村和百善镇道口村,送去1500元慰问金和生活必需品,慰问困难户10户。"两节"期间,我局自筹资金慰问局属集体困难职工,生活困难的企业退休人员、孤寡老职工,虽然进入低保但生活依然十分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成员患病给家庭带来负担生活较为困难的职工和困难党员、军烈属、企业军转干部等270户,共发放慰问金5.02万元,同时积极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进行捐款,今年向解困难缴纳捐款2.2万元。

2024年社会救助工作总结篇3

一、全面推进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准确界定救助对象

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是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社会救助公平、公正实施的前提。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健全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长效机制,完善核定办法,全面推进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各级政府要成立低收入核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通报重要信息,督促、指导开展低收入家庭核定工作。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及时、准确地向低收入核定机构提供核定信息和意见,实现不同部门间低收入家庭相关信息的共享,形成信息通畅、措施灵活、反应快速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低收入核定工作的准确高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民政部门。各县区要建立相应核定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全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加强低保管理规范化建设,提高低保救助水平

推进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建立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等环节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做好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工作。要切实加强基层的政策执行力,督导落实好与低保有关的分层分类救助、价格补贴发放、两节慰问等政策。统筹城乡发展,逐步提高农村低保的标准,缩小城乡低保标准之间的差距。2012年,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城镇低保标准的65%,到2015年末,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城镇低保标准的75%。加大低保救助力度,切实提高人均补差标准,到“十二五”末,低保最低补差不少于100元,人均补差不低于低保标准的70%,使低保救助水平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建立低保救助联动机制,整合部门救助资源,在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加强就业扶持,增强低保户的“造血”功能。做好低保边缘户的救助工作。各县区要整合救助资源,出台相关救助政策,逐步扩大低保边缘户的救助范围,实施按需专项救助。

三、健全临时救助制度,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困难

按照应急解困、保障基础、规范高效的要求,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各级政府要按财政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原则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并切实建立临时救助资金与地方财政增长相适应的增长机制。市财政从2012年起每年按人均3元(市区各分担50%)的标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并逐年加大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各县区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临时救助的审批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规范救助程序,保证临时救助的公平、公正、公开。临时救助资金以现金形式通过银行、信用社发放为主,必要时采取实物形式救助,并在所在村(社区)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医疗救助,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

按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基本思路,进一步完善医前、医中、医后全程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省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5年行动计划安排,到2012年地方财政安排医疗救助资金要达到人均10元(市本级要按市、区各50%安排到位)。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适时调整救助政策,提高救助水平,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医疗救助与城乡政策性医疗保险报销的比例不低于有效医疗费用的75%。要合理使用医疗救助资金,确保当年度资金结余率不超过10%,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5%。同时要加强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政策措施以及结报程序方面的衔接,全面推进完善医疗救助即时结报工作。各县区要统一硬件、统一平台、统一应用软件、统一数据库,与定点医院联网,全面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便民工程,实施在线审核、审批,即时结报,提高医疗救助工作效率。

五、加强敬老院管理,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继续推进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工作,集中供养率保持在95%以上。建立健全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所在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供养资金纳入县区、乡镇财政预算,实现“按标施保”。大力推进有条件的乡镇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拓展服务功能,拓宽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要提升自身能力建设,扎实推进敬老院的规范化管理。要规范用工制度,做到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10,与失能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3。优化工作人员的年龄知识结构,逐步推行从业人员就业准入制度,努力提高为老服务水平。要积极发挥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作用,加强对敬老院业务工作指导和工作人员的培训。

六、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大力发展慈善事业,进一步发挥慈善机构在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和扶贫、救灾、济困等社会救助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要努力普及慈善教育、传播慈善文化、弘扬慈善精神,在全社会形成支持慈善事业光荣、参与慈善事业高尚的浓厚氛围。要广泛开展各种类型的慈善捐赠活动,深化“慈善一日捐”。积极落实各项税收减免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和公民参与慈善活动,保护公众慈善捐赠的积极性。要积极探索对慈善公益组织的扶持制度,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现慈善项目救助。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慈善福利机构,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要加强对慈善事业的组织领导,把慈善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七、完善专项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权益

围绕“住有所居”的目标,加强困难群众的住房救助。加快推进廉租用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力争在2012年前,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80%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享受廉租用房或经济适用房政策。继续推进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5000户困难群众的危旧房改造任务。深化教育救助,确保实现每一个困难学生不因贫困而辍学。加强法律援助能力建设,积极为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法律咨询、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证和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援助,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深入开展就业援助工作,大力促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人员的充分就业。全面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切实解决残疾人在康复、就业等方面的需求,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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